索引号 | 01526264-4-/2024-071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云南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
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正、公开、合理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本规定。
《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本规定配套实施。
第三条 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将处罚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与从重处罚四个档次。
第六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三)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实施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的处罚方式。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同一违法人员涉及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三)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逃避、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实施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的处罚方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执法人员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标准》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为依据加以引用。
第十二条 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后,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标准》与本规定同步施行。
云南省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文号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0.01 | 国家主席令第74号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1.01 | 国家主席令第88号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06.29 | 国家主席令第49号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3.01 | 国家主席令第91号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06.01 | 国家主席令第87号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1.01 |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06.10 | 国务院令第3号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国务院 | 1991.07.02 | 国务院令第86号,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08.01 | 国务院令第120号 |
10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03.22 | 国务院令第77号 |
11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4.15 | 国务院令第460号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国务院 | 2007.06.01 | 国务院令第496号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国务院 | 2009.2.26 | 国务院令第552号 |
14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1.30 | 国务院令第279号 |
1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09.26 | 国务院令第294号 |
1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02.01 | 国务院令第393号 |
17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5.10.01 |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
18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0.01 |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
19 | 云南省防洪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07.01 |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
20 |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04.02 |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21 | 云南省抗旱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7.10.01 |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
22 | 云南省水文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0.06.01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23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9.05.01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
24 |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9.09.1 | 省政府令第153号 |
25 |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9.10.01 | 省政府令第154号 |
26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8.04.09 | 水利部令第34号 |
27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水利部 | 2000.05.15 | 水利部令第13号,水利部令第20号修订 |
28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1997.12.26 | 水利部令第8号 |
29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5.05.30 | 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
30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2002.12.01 | 水利部令第16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
31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水利部 | 1999.03.04 | 水利部令第9号 |
32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7.02.01 | 水利部令第28号 |
33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5.07.25 | 水利部令第26号 |
34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2005.07.08 | 水利部令第23号 |
35 |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2009.01.01 | 水利部令第36号 |
目 录
第二项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
第三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3
第四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5
第六项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8
第七项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及在库区内围垦的9
第八项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12
第九项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3
第十项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13
第十一项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16
第十四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20
第三项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24
第四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25
第十一项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30
第十二项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31
第十五项 拒绝提供取地热水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34
第十六项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35
第十八项 应当封闭、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36
第一项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39
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42
第三项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43
第四项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44
第五项 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45
第一项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45
第二项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46
第五项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48
第六项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49
第一项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51
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54
第一项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55
第二项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57
第三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58
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59
第五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61
第六项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62
第七项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63
第八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64
第九项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65
第一项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65
第五项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69
第六项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70
第七项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70
第十二项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74
第十三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75
第十四项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75
第十六项 建设工程单位不依据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78
第十七项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78
第十八项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79
第十九项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80
第二十二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83
第二十三项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84
第二十四项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85
第二十五项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6
第二十七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87
第二十九项 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88
第三十一项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89
第三十四项 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91
第三十七项 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93
第三十九项 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94
第一项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94
第三项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95
第四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96
第五项 建设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97
第六项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97
第七项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98
第八项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99
第九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100
第十项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01
第十一项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101
第十三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104
第十四项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104
第十五项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105
第十七项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06
第十八项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07
第十九项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08
第二十项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09
第二十一项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109
第二十二项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110
第二十三项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11
第二十四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12
第二十五项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112
第二十六项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113
第二十七项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113
第二十八项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114
第二十九项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115
第三十项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115
第三十一项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16
第三十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17
第三十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17
第三十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18
第三十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19
第三十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119
第三十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20
第三十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21
第三十九项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21
第四十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22
第四十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122
第四十二项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23
第四十三项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123
第一项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25
第二项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26
第三项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28
第五项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或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30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项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以下罚款:
(1)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十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十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占用河道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下的;
②投资额在二十万元及以下的;
③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占用河道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②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负面影响的;
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及以下的;
③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难以改正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负面影响的;
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及以下的;
③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项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能恢复原状,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七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及在库区内围垦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①对河道行洪有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对河道行洪有严重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 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在库区内围垦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库区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占河道断面8%及以下、湖泊和库区面积2‰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库区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断面8%以上、湖泊和库区面积2‰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八项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及以下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投资额在三十万元及以下,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经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的;
(3)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生产、使用、不申请验收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5.《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和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项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虽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已经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1立方米及以下
(2)幼树50株及以下的;
(3)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1)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
(2)幼树50株以上100株及以下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以上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100立方米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①排放达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逾期不拆除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排放达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日取地表水能力100立方米及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日取地表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五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日地表水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及以下的,或者日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0立方米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日地表水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0立方米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10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的取水量100%以上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80%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
(3)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80%以上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及以下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及以下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虽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采取措施,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逾期30天及以下未安装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30天以上未安装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30天及以下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30天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②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八万元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八万元以上;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项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但未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使用,不改正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四百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①擅自停止使用日节水量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及以下的节水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擅自停止使用日节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节水设施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四百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停止使用日取退水量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及以下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停止使用日取退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四百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提供日取退水量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及以下的取退水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提供日取退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取退水资料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项拒绝提供取地热水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提供日取地热水水量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提供日取地热水水量15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额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欠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逾期3日以上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欠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逾期3日以上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项应当封闭、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30日及以下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30日以上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四)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逾期30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60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日取水能力50立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2)逾期10日及以下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日取水能力50立方米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2)逾期10日以上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一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抗旱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轻度干旱或者中度干旱期间,拒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强制执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期间,拒不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云南省抗旱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修复或者补救费用在3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修复或者补救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非法开垦一平方米罚款一元至二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平方米处一元以上一点五元以下罚款: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平方米处一点五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平方米处零点五元以上零点七元以下罚款: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平方米处零点七元以上一元以下罚款:
(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项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外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扰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产生危害后果,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及以下的;
(3)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产生危害后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逾期30天未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60天未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项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50%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50%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和不良影响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项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预算在三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预计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预算在三万元以上的;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对水文监测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对水文监测造成严重影响的;
(2)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累计达3项及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累计达3项以上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非经营活动在十天以上三十天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非经营活动在三十天以上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 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经营活动在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经营活动在三十天以上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非经营活动在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非经营活动在三十天以上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 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经营活动在十天以上三十天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经营活动在三十天以上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非经营活动在十天以上三十天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非经营活动在三十天以上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 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经营活动在十天以上三十天及以下的;
②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①从事经营活动在三十天以上的;
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一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6.《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三)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七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项建设工程单位不依据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七以上百分之零点一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项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并予以追缴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并予以追缴违法所得。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项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项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建设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合同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合同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或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无违法所得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一倍且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项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1.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追缴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追缴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