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4062003-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龙陵县水务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人事信息;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水务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水务局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水务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由龙陵县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