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20-122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文号 | 浏览量 |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陵县水务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人事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水务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水务局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水务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办理程序进行。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延长15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权机关建议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陵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陵县水务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8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