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0-1/2020022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删减处理后实施公开,承办单位报批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