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8B/20240604-00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