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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5-6-/2020-1227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0-12-27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司法
2020年龙陵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龙陵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事项编码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是否入驻政务大厅

办理形式

备注

01

龙陵县司法局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履行工作指导职责。

1.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监察法》

2.《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司法局(电话0875- 6121641),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3号。

2.纪检监察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龙陵县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875-6127666)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南段。

3.信函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龙陵县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南段,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 :http://ynzwfw.yn.gov.cn。

5.邮箱:llxsfj641@.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7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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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龙陵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管理办法》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给付,履行工作指导职责。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5.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6.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司法局(电话0875- 6121641),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3号。

2.纪检监察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龙陵县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875-6127666)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南段。

3.信函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龙陵县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南段,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 :http://ynzwfw.yn.gov.cn。

5.邮箱:llxsfj641@.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8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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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龙陵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申请阶段责任:人民调解补贴的承办人申请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时,需要一次性告知承办人需要提交的调解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人民调解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阶段的责任:人民调解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调解的对象,决定不予调解的;

2.明知不符合调解条件而决定给予调解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案件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调解事项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调解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司法局(电话0875- 6121641),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3号。

2.纪检监察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龙陵县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875-6127666)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南段。

3.信函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龙陵县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南段,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 :http://ynzwfw.yn.gov.cn。

5.邮箱:llxsfj641@.163.com。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9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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