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5-6-/2021-0524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被上级机关通报后由分管领导约谈主管人员负责改正。
第六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领导责令责任人员负责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本制度由龙陵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