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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5-6-16_C/2017-0704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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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司法
龙陵县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自觉接受社会、人民群众、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因处理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社区服刑人员抗拒教育管理,情节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进行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发生脱管、漏管,涉嫌重新犯罪或重新违法犯罪的;

(三)社区服刑人员参与非法集会、上访、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四)发生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强化执法意识,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在开展社会调查、办理入矫登记、考核奖惩、履行解矫手续等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执法工作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在审前社会调查、日常考核奖惩、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减刑建议工作中制作虚假材料的;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提出治安处罚、收监或减刑建议而没有及时提出的;

(四)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索取财物,谋取利益的;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制作虚假集中学习、社区服务、思想(电话)汇报、谈话笔录、走访调查记录等材料的。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重侮辱社区服刑人员人格的;

(二)非法剥夺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利用社区服务实施变相体罚社区服刑人员的;

(四)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社区服刑人员的;

(五)其他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基本合法权益的。

七、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八、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提醒改正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五)行政处分。

九、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司法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一)社区服刑人员控告和申诉的;

(二)群众举报、部门反映、媒体曝光的社区矫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社区矫正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处理人的申辩意见。

十二、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龙陵县司法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