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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15262660/2020122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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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责任主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适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各类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特殊类物品的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局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单位。

第四条局机关的计划采购和实物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由财务负责。各二级单位的计划采购和实物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采购工作中,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及环节。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应厉行节约,爱护公共财产,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对资产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资产采购计划在局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定期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编制,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应编入下年度预算并报财政。

第七条 一般资产采购严格按规定操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局机关各股室需要采购资产时,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备及审批。

(二)采购。一般资产的采购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采购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采购金额500元—1000元的,由分管领导领导审批,采购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重要资产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负责。

(三)验收。建立资产采购验收制度。局办公室应做好资产的验收、登记、发放、保管等工作。原则上,保管人与采购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四)付款。财务工作人员根据资产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有关附件办理付款手续。

(五)其它事项:

局机关除局办公室外,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采购资产。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品,一律不得报销。

各二级单位采购方式及流程可参照局机关办理。采购工作总体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及环节。

第八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

(一)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各股室(二级单位)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二)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办公室对需求单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单位领导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确定委托机构。办公室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需领导审批的,办公室还应报单位领导层审批。

(四)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由各项目实施股室(或各二级单位)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的设定采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五)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和发布预中标公告等。

(六)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预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应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支付结算。

第九条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上报处理,并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资产领用管理

第十条规范资产的使用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的工作,控制资产领用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办公用品的领用实行定额管理。办公室由专人对物品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向局分管领导报备。

第十一条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领用的各类资产只能用于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的,应自觉交清个人保管使用的各类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四条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人为损坏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七条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明确一名办公室人员作为政府采购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

第十八条对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明确了项目监察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等监督机构。根据管采分离原则,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参与上述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局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

第十九条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等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保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根据财政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