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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5-1/2017052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碧寨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日期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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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碧寨乡物资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工作,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龙陵县乡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五项不直接分管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范围

采购范围指乡机关各中心、办(室)及乡直各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目录包括:

(一)货物类:指机关各中心、办(室)及乡直单位需在市场上购买的设备器具、耗材及其他等物品。其中,设备器具指普通用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音视频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文印设备、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摄像机、照相机等);变配电设备;耗材(包括计算机纸张、信封、文件、软件、现代办公用品耗材等);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办公包括机关正常工作所需采购的茶叶、核桃等,以及开展活动用的奖品、纪念品等。

(二)工程类:指机关内部新建、扩建、拆除、修缮、翻新、装修等小型建设装潢项目。

(三)服务类:指除货物类或工程类以外需付费的其他物资和服务,包括外出文印、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培训服务、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加油、工程监理等。

二、采购原则

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做到物资采购公开、公正、透明,采购与使用分离,注重货物质量,进行多家询价,择优采购,最大限度维护单位利益。

三、采购程序

物资采购由一名副职分管,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对单项或批量在1000 5000元(不合5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采购单位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由相关工作人员(2名以上)自行采购;对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党政办(需采购单位)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程序报财政、监察部门审批交由相关工作人员(2名以上)实行分散采购;对单项或批量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由党政办(需采购单位)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程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中心、办(室)及乡直单位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采购(原则上1000元以下),党政办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决定,实行定点采购。

)物资采购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龙陵县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龙陵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操作规程和申报制度。

)分管领导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物资采购情况。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干预物资采购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及便利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物资采购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物资采购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党政办负责政府机关内部采购,乡直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

四、物资管理

(一)办公用品及耗材由党政办(采购单位)统一采购入库(填写入库单),按需分类登记发放,登记应载明物品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等,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公务用车加油、办公用品等,需由中心办、室)、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由乡财政所统一登记造册;新增办公设备在采购过程中需分部门开列发票,并附货物清单,由财政所及时登记,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更换后的陈旧设备由党政办(采购单位)负责登记报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按审批要求处理,并及时报乡财政所作账务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五、付款结算

物资采购款项结算时,由2名工作人员参与,需按要求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与实付款一致,发票内容与采购项目一致)或支付凭证。发票(支付凭证)经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审批人签字后,交财务室办理付款结算。对零星定点采购的,财会工作人员应每月前3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定点采购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报主要领导审阅

本管理制度自20137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