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4-4/2017040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A类:
编 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A1 |
货物类 |
|
A11 |
交通运输设备 |
|
A1101 |
公务用机动车辆 |
包括轿车、越野车、大客车、面包车等。 |
A12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A1201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
A1202 |
打印机 |
|
A1203 |
复印机 |
|
A1204 |
文印设备 |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
A1205 |
传真机 |
|
A1206 |
扫描仪 |
|
A1207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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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0 |
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测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产品、应用加速器等。 |
A1211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可以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等。 |
A1212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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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3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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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一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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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1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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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2 |
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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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3 |
电话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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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4 |
吸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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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5 |
空气调节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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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6 |
供水设备 |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等。 |
A1307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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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8 |
摄影、摄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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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9 |
办公家具 |
包括批量自制加工、生产等。 |
A1310 |
通讯和监测设备 |
警用项目除外 |
A1311 |
监控设备 |
警用项目除外 |
A1312 |
发电、变电、配电设备 |
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设备及后备资源。 |
A1313 |
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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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4 |
存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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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5 |
会议音视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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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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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会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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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银行代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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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
公务用车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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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
公务用车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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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
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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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
物业管理服务 |
(二)B类:
B类项目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经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编号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B1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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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1 |
救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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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2 |
防汛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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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3 |
抗旱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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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4 |
农用物资和设备 |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等 |
B105 |
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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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6 |
医疗设备和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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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7 |
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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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8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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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9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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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0 |
专用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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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 |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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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2 |
文化设备及资料 |
包括影像、电子影音资料和播放设备等。 |
B113 |
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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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4 |
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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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5 |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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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6 |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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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7 |
检察诉讼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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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8 |
法庭内部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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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9 |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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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 |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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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1 |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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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2 |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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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3 |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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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4 |
港口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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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5 |
服装服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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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6 |
特种车辆 |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车、环卫车、工程车辆等专业工作的。 |
B127 |
环保设施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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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8 |
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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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9 |
疫苗 |
包括人疾控疫苗和动物疾控疫苗。 |
B130 |
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
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
B131 |
印刷品 |
包括教材、图书、宣传资料等。 |
B2 |
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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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1 |
限额内工程 |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
B202 |
装修和修缮工程 |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和修缮工程。 |
B3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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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01 |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运行维护 |
包括信息网络服务。 |
B302 |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保险 |
包括机动车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森林火灾财产损失、农业及农房等保险。 |
B303 |
文艺活动 |
包括文艺下乡、文艺演出等。 |
B304 |
出版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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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05 |
社会中介服务 |
包括会计、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 |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符合《龙陵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龙政发〔2009〕73号)中规定的特殊情况,经采购管理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目录内单项、批量金额在2—5万元(不含5万元),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或者应纳入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活动。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按《龙陵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龙财采发〔2010〕2号)规定程序执行,需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限额标准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外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达到集中招投标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事宜
(一)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其中,财政资金支付保险的保险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双资格)中介机构代理及服务。
(二)分散或自行采购项目,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各乡镇、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采购预算到具体实施要按相关采购时限提前申报,并按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操作。
(三)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四)公务用车、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申报需求,不得超标准和超需要采购。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均要采购。
(六)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要求
1.凡达到招标数额5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其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3.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职责。
(七)特殊采购
1.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和中央各部委直拨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中央驻保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属地政府采购后,可按云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县的预算单位,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