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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4-4/20170407-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水务局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日期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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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

龙陵县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A类:

编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包括轿车、越野车、大客车、面包车等。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文印设备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10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测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产品、应用加速器等。

A1211

计算机通用软件

可以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等。

A1212

多功能一体机

A1213

投影仪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电话机

A1304

吸尘器

A1305

空气调节设备

A1306

供水设备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等。

A1307

电梯

A1308

摄影、摄像设备

A1309

办公家具

包括批量自制加工、生产等。

A1310

通讯和监测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1

监控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2

发电、变电、配电设备

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设备及后备资源。

A1313

档案设备

A1314

存储设备

A1315

会议音视频系统

A2

服务类

A21

会议服务

A22

银行代理服务

A23

公务用车加油

A24

公务用车维修

A25

教育培训

A26

物业管理服务

(二)B类:

B类项目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经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编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B1

货物类

B101

救灾物资

B102

防汛物资

B103

抗旱物资

B104

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等

B105

储备物资

B106

医疗设备和器械

B107

计划生育设备

B1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B109

警用设备和用品

B110

专用教学设备

B111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B112

文化设备及资料

包括影像、电子影音资料和播放设备等。

B113

文艺设备

B114

体育设备

B115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B116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B117

检察诉讼设备

B118

法庭内部装备

B119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B120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B121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B122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B123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B124

港口设备

B125

服装服饰

B126

特种车辆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车、环卫车、工程车辆等专业工作的。

B127

环保设施和设备

B128

消防设备

B129

疫苗

包括人疾控疫苗和动物疾控疫苗。

B130

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药品及有关耗材

B131

印刷品

包括教材、图书、宣传资料等。

B2

工程类

B201

限额内工程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1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B202

装修和修缮工程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和修缮工程。

B3

服务类

B301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运行维护

包括信息网络服务。

B302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保险

包括机动车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森林火灾财产损失、农业及农房等保险。

B303

文艺活动

包括文艺下乡、文艺演出等。

B304

出版发行

B305

社会中介服务

包括会计、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符合《龙陵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龙政发〔2009〕73号)中规定的特殊情况,经采购管理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目录内单项、批量金额在2—5万元(不含5万元),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或者应纳入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活动。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按《龙陵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龙财采发〔2010〕2号)规定程序执行,需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限额标准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外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达到集中招投标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事宜

(一)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其中,财政资金支付保险的保险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双资格)中介机构代理及服务。

(二)分散或自行采购项目,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各乡镇、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采购预算到具体实施要按相关采购时限提前申报,并按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操作。

(三)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四)公务用车、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申报需求,不得超标准和超需要采购。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均要采购。

(六)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要求

1.凡达到招标数额5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其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3.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履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职责。

(七)特殊采购

1.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和中央各部委直拨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中央驻保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属地政府采购后,可按云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县的预算单位,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