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6-4-/2019-032901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19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龙陵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在 20 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制度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制度执行。
四、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须按照《龙陵县财政局关于县级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龙财采〔2019〕1 号)要求,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或备案。
五、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履职,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19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