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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6-4/20240822-00007 发布机构 龙陵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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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财政
龙陵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龙陵县财政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县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龙陵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社会评议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评议工作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议等形式开展,由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社会监督员评议。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时间。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龙陵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