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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7-2/2023080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绩效评价 发布日期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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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龙陵县民政局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9〕5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8〕32号)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2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从上级下拨到县级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统一管理。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局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民政局负责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预算执行、资金日常管理,按政策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跟踪监管、绩效管理,公开福彩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公开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困难老年人救助、老年福利设施等方面支出。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主要用于民政精神康复、辅具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残疾人救助等方面支出。

(三)孤残儿童福利项目。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能力提升,以及孤残儿童救治援助等方面支出。

(四)济困帮扶项目。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建设提升、公益性殡葬,以及临时救助、特殊困难群众救助等方面支出。

(五)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城乡为民服务社区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项目,以及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支出。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民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

(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支出。

第七条 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式分配福彩公益金。对下补助资金,按照支出方向选择分配方式;县本级项目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项目法从严界定项目,据实控制资金规模,项目办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一般采取项目法分配,要制订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申请审批程序确定项目。特殊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要科学选择分配因素和权重,分配因素主要从工作任务、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选择。

(二)按规定的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县财政局。

第九条 加强福彩公益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安全使用。对直接用于特殊困难群众的福彩公益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方案据实拨付资金,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条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民政局、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民政局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福彩公益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民政局要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严格补助对象和补助项目资格、条件、标准和申请审核程序等,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公开,应于每年6月底前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福彩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上报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和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强化标识应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及时、规范设立资助标识,标识内容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应当在建筑物或设施设备显著位置标注永久标识;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培训通知、课件及培训现场标注或悬挂标识;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标识;资助的课题研究类项目,应当在项目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标识。项目标识制作相关费用可从彩票公益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