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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5-2-/2021-0315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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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教育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龙陵县教育体育系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铸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现将《龙陵县教育体育系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贯穿到教育工作全过程,与学校思政课、爱国主义教育等有机结合,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并做好相关主题教育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

8所县级示范点学校(职中、三中、木城中学、龙山小学、阿昌民族小学、勐糯中心小学、黄连河民族小学、大垭口小学)、10个乡镇中心学校分别于3月28日前、5月26日前向县教体局报送1篇本校、本乡镇主题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图片标明活动时间、地点及内容)。

联系人:杨静招,电话:6123413

附件:龙陵县教育体育系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方案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陵县教育体育系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铸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龙陵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进学校”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教体发〔2020〕26号)、《龙陵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进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在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及师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使文化认同成为为最深层的认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努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氛围,把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成为我县民族团结进步的示范窗口,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磅礴力量。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民族政策理论和民族法律法规等内容纳入理论学习、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及党员干部日常教育和专题培训中,带头深入学习领会,主动做好宣传阐释,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党员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要面向广大教职工,定期组织学习研讨活动,采取集中学习与教师自学相结合,分组讨论与交流发言相结合的方法;要加强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的学习宣传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主题团日活动、队日活动等,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共青团、少先队活动成为吸引凝聚青少年、开展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提高全体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校园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高度关注教育领域意识形态风险动向,坚决守住管好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涉民族因素舆情监测,通过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五育并举,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广大师生树牢爱国主义根基。

(三)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1.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校园”。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校园内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将导向正确、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内容张贴在校园显著位置,结合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电子屏等宣传阵地,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一家亲”氛围,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环境在全面育人中的正确导向和引领作用。

2.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教材”。各中小学校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落实课时要求,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小学中高年级、初中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要在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中等职业学校要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3.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课堂”。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整体谋划和细节设计,坚定不移推进党的民族政策理论进课堂,紧密结合中小学课堂教学规律,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有效融入语文、道德与法治、政治、历史等学科教育教学中,与学校思政课有机结合,有力增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实效性和亲和力,引导各族师生正确理解“共同体”与“差异化”的关系;要坚持不懈开展国家意识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法律意识;要创新爱国主义教育形式,丰富优化课程资源,增强教学效果。

4.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头脑”。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结合中小学生、幼儿成长规律及疫情防控等实际情况,创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扩展活动领域,丰富活动内容,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类主题教育、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相结合,与丰富的课外文化、艺术、体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既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旋律,又贴近实际、贴近学生,切实提升影响力、感染力、凝聚力,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5.发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各级各类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教育基地、纪念馆、展览馆等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好课外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家乡的民族特色、风俗文化,关心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感受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全面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结合学科特点,通过研讨、座谈、讲座、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教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思想引导,提高教师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广大教师引导学生开展主题教育的能动作用。全体教职工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以政治强、情怀深、人格正为要求,坚定对国家的热爱,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以可信、可敬、可靠和乐为、敢为、有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用实际行动潜移默化感染学生,增强学生国家意识。

(五)关心关爱特殊家庭教师学生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开展“手拉手、兄弟情”结对帮扶活动,走访慰问各民族贫困教师、老教师。对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外来务工家庭、学习困难学生家庭、心理障碍学生家庭等特殊家庭群体,定期开展家访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抓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切实把党的恩情、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组织的关爱,送到困难教师和学生手中。

(六)创新民族团结教育宣传载体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利用现代媒体和新技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互联网+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互联网空间,充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及各大短视频平台等,及时将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的典型经验、先进教职工和优秀学生的感人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实践走向深入,在各民族师生中形成人人为民族团结进步做贡献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贯穿到教育工作全过程,与教育教学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压实挂包责任,坚持教体局领导班子包联系乡镇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包辖区学校、学校领导包班级、班主任包学生,动态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校(园)长要亲自研究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组织和参与活动的积极性,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对辖区责任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县教体局将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纳入日常督查检查范围,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全县教育体育系统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对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解读,加强对党的教育事业丰硕成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和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加强民族教育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报道,影响带动家庭和周围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深化成效。各校要将开展教育活动与完成教育发展改革重点任务结合起来,总结提炼主题教育期间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统筹谋划,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龙陵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应知应会手册

附件

龙陵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应知应会手册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3月

龙陵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知识要点

1.什么是民族?

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2.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月考察云南时指出,希望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到云南考察时强调,云南要努力在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何时提出的?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本内涵是什么?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共建中华民族,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共享中华文化,中华文化是包含56个民族的文化,中华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文明、共有的精神家园;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意义作用是什么?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特征,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强大精神纽带和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基础,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6.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要求是什么?

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基础。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进一步发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聚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推动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聚焦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增进一体,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础。聚焦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始终发扬伟大中华民族精神,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繁荣发展各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基础。聚焦依法治国,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讲政治原则、讲政策策略、讲法治规范,着力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

7.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是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二是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三是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四是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五是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六是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8.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秉持什么理念?

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涵,丰富创建形式,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9.当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当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5号)。

10.云南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共五章48条,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1.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以什么为引领?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12.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的、各民族群众广泛参与的、创造性地推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进步的社会工程,是通过活动实践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

1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特点是什么?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民族工作领域的方方面面,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广泛的群众性、鲜明的时代性、形式的多样性、永恒的创新性、切实的针对性等特点。

1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眼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显著成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同时要看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载体方式不适应等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不够重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工作措施不够精准,个别地方在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上政策把握出现偏差。适应新时代发展历史方位,以各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15.党的十九大对民族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6.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13个方面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什么?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

1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民族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规划第56条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8.“十四五”云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活动阵地,积极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单位,实现全省16个州(市)都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争取25个边境县(市)、29个民族自治县全部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打造边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带,形成我省全域创建格局。

19.保山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九进是哪九进?

保山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九进是指进机关、进乡镇(街道)、进社区(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警)营、进医院、进景区。

20.保山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时间步骤如何安排?

我市创建工作总体安排是:2020年腾冲市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2021年龙陵县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级通过省级验收并在2022年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2021年底达到省级验收标准,并争取创建成为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21.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族群众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显著提高,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2.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多少年命名一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每年命名一批,有效期五年,五年后要复核评审。

23.创建工作“两率一度”要求是多少?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测评指标要求:党员干部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知晓率≥90%、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重点单位场所创建覆盖率≥90%,群众满意度≥90%。

24.我国有多少个民族,分别是哪些?

我国共有56个民族,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和基诺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25.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

26.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7.民族工作“三个离不开、五个维护、五个认同、六个相互”分别是什么?

“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五个维护”: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五个认同”:不断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六个相互”: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28.马克思主义民族工作“五观”是什么?

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29.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基本内涵(八个坚持)是什么?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四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五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六是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七是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八是坚持依法治国。

30.各民族要牢固树立哪“三种意识”?

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31.什么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费孝通先生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中华民族既是在近百年来中国与西方列强的斗争中出现的,也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多元”指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是多元的,“一体”指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体。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我们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形象地说,是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多民族的大一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几千年的历史演进,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

32.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主要体现在哪四个方面?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主要体现在: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

33.中华民族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

34.处理民族问题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35.目前我国有几大宗教?

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

36.民族工作“三性”,宗教工作“五性”是什么?

民族工作的“三性”:长期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

宗教工作的“五性”: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37.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8.宗教“三非”活动指些?

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39.宗教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40.我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是什么?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1.什么是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力,承担相同的义务。

42.什么是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民族团结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维护民族团结,就是要求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助合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4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44.什么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目前,全国建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45.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是哪两个?

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做到坚持“两个结合”,核心要义是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将其视为民族区域自治实行的初衷、坚持的依据、完善的目标。

46.什么是民族乡?

民族乡是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龙陵县有1个民族乡:木城彝族傈僳族乡7个民族村木城村、花椒村、乌木寨村、大寨村、黄连河村、安乐村、芒麦村

47.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48.民族地区好干部要做到“三个特别”是什么?

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

49.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任务是什么?

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50.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两种主义”,“两种主义”分别是什么?

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狭隘民族主义)。

51.各民族“三和”是指什么?

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52.各民族“三交”是指什么?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53.如何理解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相互嵌入”就是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54.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55.“三股势力”指什么?

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

56.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二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三是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四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六是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七是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新时代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眼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显著成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同时要看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载体方式不适应等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不够重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工作措施不够精准,个别地方在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上政策把握出现偏差。适应新时代发展历史方位,以各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涵,丰富创建形式,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各民族水乳交融、唇齿相依、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观念,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最高利益、神圣职责。

——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既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也要正视共性、增进一体,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

——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强调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把各族群众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努力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充分展现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中国价值。

——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定不移用法律来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一视同仁、依法处理。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依法坚决打击。

——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找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社会心理的契合点、与民族情感的共鸣点、与群众切身利益的结合点,深入发掘各民族团结奋斗、守望相助等“一起走过”的历史经验,生动展现各民族交往交流、共生共享等“一起生活”的现实经历,广泛宣传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一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美好愿景,增强各民族的情感联系、文化共性、心灵共鸣。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推动党政主导、共建共享,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四)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族群众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显著提高,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二、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五)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中华民族各民族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在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自己是中华民族一员的意识,首先知道自己是中华民族,清楚认识中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华文明和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基层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挖掘各民族文化的精神和价值,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多文化养分,实现个人、社会、民族、国家价值观的内在统一。深入开展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共同牺牲、共同奋斗的光辉历史;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浴血奋战,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艰辛历程;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就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

(六)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营造传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主题宣传,全方位、多渠道、广覆盖宣传中华文化。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认同中华文化和认同本民族文化并育而不悖。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把尊重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与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七)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坚持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加强对新闻媒体、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加强民族团结教学资源建设,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校本课程和教材的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师资培养与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强化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

(八)改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载体和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的宣传载体,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加强“滴灌式”宣传,加强全媒体产品生产,鼓励支持制作传播民族团结进步公益宣传片,创作更多优秀的少数民族影视剧和文化产品,增加民族团结理念要素,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和改进正面宣传引导,唱响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引领时代新风尚。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正确引导涉及民族因素的舆论舆情,健全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扩大对外宣传渠道,宣传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好声音、好故事。加强民族领域思想理论和阵地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研究,不断提高我国民族理论政策话语体系的影响力。

(九)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发展壮大民族团结进步的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扩大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创新成果和中华优秀文化精神产品网上传播,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加强重点新闻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民族语文网站建设,加快网络评论体系和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机制,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同家园。推进民族地区网络媒体加快发展,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十)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逐步由空间嵌入拓展到经济、文化、社会和心理嵌入,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鼓励各族群众在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城市和乡村双向流动。鼓励各族群众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定居安居、创业发展。鼓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社区。加强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让农村社区留守人员得到更好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

(十一)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立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实际,在全社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具有鲜明中华文化特征的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打造中国标志。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健全双语教育体系,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提倡文明现代的生活方式,引导和帮助各族群众追求现代文明生活,推进民族进步。强化全体公民日常行为规范,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职业规则、团体章程,营造自觉遵法守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

(十二)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实践教育活动平台,开展“结对子”、“手拉手”、“心连心”、“一家亲”等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民族联谊活动,增进各民族间感情交流。开展少数民族参观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检、基层干部群众参观考察等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实地感受祖国发展变化,亲身体会同为中华民族的温暖和荣耀。根据当地实际办好“民族节庆”主题活动,运用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日等重大纪念日,传承优秀民族文化风俗,凝聚社会价值共识。

(十三)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增进民生福祉。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推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宗旨,着力解决区域性共同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让同一区域的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造血与输血相结合、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支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培育和壮大民族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各族群众持续增收。加强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医疗、干部人才等方面交流,在互鉴合作中促进手足相亲。深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区域合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把对口支援等打造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团结的工程。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打牢守边固防的民族团结基础。

四、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

(十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实施,使民族团结进步理念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真正体现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工作中,体现在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把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连队等基层单位,在资源分配、力量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搭建更多群众便于、乐于参与的平台。坚持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着力提质扩面,突出干部、青少年、知识分子、信教群众等群体,加大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等创建力度。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标准化、多样化、特色化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教育基地体系,建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数据信息库。

(十五)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各级示范村(社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县(市、区、旗)、示范州(市、地、盟)创建,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建设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共性特点和个性差异开展创建。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将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阵地、主渠道,巩固部队、铁路、边防等系统行业创建成果,探索完善其他创建工作路径。充分尊重和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确保创建过程群众参与,创建成效群众评判,创建成果群众共享。示范区、示范单位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试验田、民族团结进步标兵,要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示范创建格局。推进示范评选规范化,完善测评体系和考核办法,规范评审命名流程、方式办法。推进各级各类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办法。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示范区和示范单位档案制度和数据库。积极搭建交流平台,推动“互观互检”机制化。

(十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由国家民委具体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构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实施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一支专业的创建工作队伍,圆结力量、整合资源,增强发动和动员各族群众参与创建工作的能力。

(十八)强化分工配合。国家民委研究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监测评估指标原则和考核测评验收办法,不断推动创建工作更加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部门和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合力抓好落实。

(十九)强化政策保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示范州(市、地、盟)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补充形式,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不断加大培育和选树示范、模范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积极推动出台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效为牵引,为示范区、示范单位发展提供物质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适时增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文明城市测评中的权重。

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2019年9月27日)

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我们隆重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国民族工作战线的同志们,向关心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方面人士,表示诚挚的问候!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们珍惜荣誉、发扬成绩,为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再立新功!

70年前,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缔造了新中国。我们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了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力、共同当家做了主人,终结了旧中国民族压迫、纷争的痛苦历史,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纪元。我们全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获得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民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7年来,我十几次到民族地区调研,在雪域高原、天山南北,在祖国北疆、西南边陲,亲眼看到了民族地区面貌日新月异、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蒸蒸日上。7年来,民族地区累计减贫2500多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1%下降到4%。7年来,我多次同各族群众面对面交流,收到了各族群众许多来信。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生动写照,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创新推进的鲜明特征。

70年沧海桑田、波澜壮阔,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

70年的成就值得自豪,70年的经验尤须铭记。我们坚持准确把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文化认同是最深层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坚持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同志们、朋友们!

我们伟大的祖国,幅员辽阔,文明悠久,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

——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各族先民胼手胝足、披荆斩棘,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自古以来,中原和边疆人民就是你来我往、频繁互动。特别是自秦代以来,既有汉民屯边,又有边民内迁,历经几次民族大融合,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开拓着脚下的土地。秦代设置南海郡、桂林郡管理岭南地区,汉代设立西域都护府统辖新疆,唐代创设了800多个羁縻州府经略边疆,元代设宣政院管理西藏,明代清代在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历朝历代的各族人民都对今日中国疆域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天,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富饶辽阔,这是各族先民留给我们的神圣故土,也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美丽家园。

——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逐渐形成了以炎黄华夏为凝聚核心、“五方之民”共天下的交融格局。秦国“书同文,车同轨,量同衡,行同伦”,开启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程。此后,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统一天下为己任,都以中华文化的正统自居。分立如南北朝,都自诩中华正统;对峙如宋辽夏金,都被称为“桃花石”;统一如秦汉、隋唐、元明清,更是“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秦汉雄风、大唐气象、康乾盛世,都是各民族共同铸就的历史。今天,我们实现中国梦,就要紧紧依靠各族人民的力量。

——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我国各民族创作了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等伟大作品,传承了格萨尔王、玛纳斯、江格尔等震撼人心的伟大史诗,建设了万里长城、都江堰、大运河、故宫、布达拉宫、坎儿井等伟大工程。中华文化之所以如此精彩纷呈、博大精深,就在于它兼收并蓄的包容特性。展开历史长卷,从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到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从“洛阳家家学胡乐”到“万里羌人尽汉歌”;从边疆民族习用“上衣下裳”、“雅歌儒服”,到中原盛行“上衣下裤”、胡衣胡帽,以及今天随处可见的舞狮、胡琴、旗袍等,展现了各民族文化的互鉴融通。各族文化交相辉映,中华文化历久弥新,这是今天我们强大文化自信的根源。

——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在历史长河中,农耕文明的勤劳质朴、崇礼亲仁,草原文明的热烈奔放、勇猛刚健,海洋文明的海纳百川、敢拼会赢,源源不断注入中华民族的特质和禀赋,共同熔铸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昭君出塞、文成公主进藏、凉州会盟、瓦氏夫人抗倭、土尔扈特万里东归、锡伯族万里戍边等就是这样的历史佳话。近代以后,面对亡国灭种的空前危机,各族人民共御外侮、同赴国难,抛头颅、洒热血,共同书写了中华民族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史诗。其中涌现出一大批少数民族的卫国英烈、建党先驱、工农运动领袖、抗日英雄、开国将领,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人心所归,惟道与义。”在百年抗争中,各族人民血流到了一起、心聚在了一起,共同体意识空前增强,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中华民族精神是各族人民共同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已深深融进了各族人民的血液和灵魂,成为推动中国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各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正因为如此,中华文明才具有无与伦比的包容性和吸纳力,才可久可大、根深叶茂。

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同时,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更要团结一致、凝聚力量,确保中国发展的巨轮胜利前进。

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学习以及民族团结教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二,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我们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把“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能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完善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机制,实施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谋划好“十四五”时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让各族人民共创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新的光荣和梦想。

第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魂魄,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各民族在文化上要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在各族群众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对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要以此为引领,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要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要把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要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和主导权,让互联网成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

第四,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我们要顺应这种形势,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起来,创新方式载体,推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要坚决反对。

第五,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力、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要严密防范、坚决打击。

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必须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民族领域基础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的话语体系,提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要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一起做好民族工作。要重视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支持民族工作部门更好履职尽责。

同志们、朋友们!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各民族手挽着手、肩并着肩,共同努力奋斗。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动民族地区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发展,逐步提高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航道和航运基础设施以及“四好农村路”项目建设,推动沿边高速公路全线贯通,补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逐步提高民族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大型水库、大中型灌区、水系连通工程等重点水网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提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加快民族地区电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支持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当地能源资源。

加强民族地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互联网骨干网建设、城域网改造提升和光纤入户工程,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推进数字乡村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面。

建设覆盖民族地区的多式联运物流网,加快物流枢纽布局和仓储、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行集约化配送模式,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

第三条加强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因地制宜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加强建筑风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经典建筑符号的运用,强化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加大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等保护力度,支持特色小镇、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美丽乡村、边境小康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建设。

第四条坚持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的产业方向,精准实施有效的产业政策,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巩固提升民族地区传统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生物医药、大健康、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升民族地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绿色生产和消费机制,加大绿色工厂和绿

色园区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绿色改造升级,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绿色金融。

加强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开发区优化提升,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优化民族地区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兴林富民行动,发展现代高效林业。

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高山草甸运动、林下种养殖、野生动物观赏等产业,发展观光农业、森林康养、游憩休闲等服务,促进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经济。

第五条加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完善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原生境保护小区(点)。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推动民族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防控和修复,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逐步扩大民族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范

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加大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强化生态质量考核奖惩,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加强民族地区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

切实增加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提高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质量和水平。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

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传染病防控机制。推动全省优质医疗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医疗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药品配备等项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加大民族医药发展资金投入,推进民族医医疗机构、研究机构和专业学科建设。加大民族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定民族药地方标准,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品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加强民族医药文献资料的保护、传承、评价、应用。

加大民族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

立健全婴幼儿照护和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加强民族地区特困人员、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兜底保障。

加强民族地区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保障,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就近就地聘用管理、技术和劳务人员,提高跨地区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强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支持,落实小微企业扶持、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第七条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开发、推广、交流、研究等,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健全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将各级民族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强化数字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调查,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推进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支持文艺院团和民族民间文艺团体发展,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挖掘开发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资源,推动民族文化创意、文化旅游等深度融合发展。加强民族地区全域旅游发展和智慧旅游建设,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培育对外交流文化品牌。加快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创新文化旅游对外开放机制。

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创新发展有群众基础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建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培育壮大少数民族体育产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等文体活动的获奖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传统戏剧曲艺汇演、民族题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展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锦标赛和单项赛事。

第八条发挥边境民族地区区位和人文资源优势,推进沿边开发开放,增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推进各类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平台建设,加快民族地区内外贸商品市场建设,加大跨境电子商务推广应用,推动涉口岸民族地区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

加强与周边国家民间交往交流,深化文化、教育、人才、科技、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培育壮大沿边特色优势产业,推进抵边小集镇和高质量边境小康村建设,鼓励边民抵边居住和就近就地就业创业。

第九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深化民族团

结进步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五级联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村)、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铁路、进医院、进部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等。定期开展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工作,支持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的宣传载体,加强宣传教育网络阵地建设。

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学研究、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文化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培养,将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纳入各地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纲要,增加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一条增强民族地区治理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

鼓励各民族群众在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城镇和乡村双向流动。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

供落户、住房、教育、医疗、法律援助等均等化服务,鼓励开展群众性互动式交流活动,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加大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完善民族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突出治安问题常态综合治理。健全边境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和强边固防工作机制,建设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组建专业化少数民族公益法律服务队伍,畅通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健全边境民族地区涉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加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推行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机制。推进涉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完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将公序良俗、民族团结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建立健全民族地区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紧急救助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第十二条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经费保障,保障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机动金等民族专项资金用于“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及“双百”工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等。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

第十三条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示范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任务优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资金计划。

审计、财政、民族宗教事务等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对《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方案和计划,加强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生活更加美好,民族团结和谐局面更加巩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条 示范区规划和建设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测评指标,建立考评体系。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快综合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推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新型城镇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生态旅游村、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建设。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民族地区传统特色产业。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当制定民生改善保障措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项目。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力度,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运用,在民族地区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双语教学体系。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整理、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

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促进民族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民族艺术创作、文艺演出、文化交流和少数民族传统节庆等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第十八条体育、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体育基地和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育壮大民族体育产业。

第十九条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行农村学生就近入学,保障民族学校、民族班生均公用经费,给予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纳入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学生资助范围。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民族预科教育资源,建设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加大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林业、医护、师范等专业的招生力度。

省属公办高等院校应当逐步提高本、专科生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和农村生源的比例。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职业院校建设,深化校企合作,落实各民族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民族地区招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单设岗位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艰苦边远民族地区可以采取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列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鼓励中央驻滇和省属国有企业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民族乡一经设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更名、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和迁移人民政府驻地。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事务、社会科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理论研究、民族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扶持民族理论研究和民族学学科建设,促进优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争取国家部委的支持和帮助,建立示范区建设省部联席会议制度。

省、州(市)、县(市、区)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将示范区规划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部门的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资金分配、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十九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第三十条 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强化示范区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发挥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基层文化阵地的作用,在重要纪念日、民族节庆活动中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师生进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必修课,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在培训工作人员时,将民族团结进步、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类开放型园区建设,推动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挥区位和人文资源优势,发展边境贸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快兴边富民和沿边开发开放,增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边境沿线建制村农村居民补助机制,做好守土固边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发挥其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宗教工作方针,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城市均等化服务,构建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民族工作,吸纳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推动符合少数民族公民特点和职业需求的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乡村医生的执业环境,保障农村药品供应,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边境地区卫生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研发新产品,推动民族特色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与民族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关系和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联调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民族公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支持在民族地区使用双语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妨碍示范区建设或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示范区规划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教民厅〔2008〕9号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新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国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等,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抓好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

1.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2.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

3.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遵循各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坚持专项教育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要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二、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是,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各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各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社会交往中,具备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自觉维护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

5.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中华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丰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加强 “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教育;了解和把握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坚持“四个维护”(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原则;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三、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

6.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中华和各民族的特征,普及民族知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知道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基本理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历史的、世界的视野分析和探讨各种民族现象,进一步认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联系实际进行思考、探讨,在思想和行为上培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7.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必须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各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民族团结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

◆小学中年级阶段(三、四年级)

民 族 知 识 启 蒙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

②知道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的总称;

③初步了解56个民族的基本特征;

④了解自己所属民族的分布区域、人口数量,以及语言、文字及主要的文化特点和风俗习惯等;

⑤形成民族团结的基本意识。

◆小学高年级阶段(五、六年级)

民 族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56个民族的地域分布及居住特点;

②了解各民族的主要风俗习惯;

③了解各民族语言文字特点;

④知道各民族著名人物;

⑤了解各民族在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色与成就;

⑥知道中华各族人民凭借勤劳、勇敢和智慧,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土,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和文化;

⑦了解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⑧形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必要性的基本认识。

◆初中阶段(七、八年级)

民 族 政 策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科教文卫事业、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②知道党和国家制定上述政策的历史背景和取得的巨大成就;

③正确认识与对待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日常生活中,能遵循并运用民族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树立和巩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十、十一年级)

民 族 理 论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和掌握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

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年级)

民 族 理 论 常 识 实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理论,提高理论素养;

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基本国情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以上标准在整体篇幅中可适当压缩)

④对在职业生涯中注意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有较全面的认识;

⑤在职业生涯和交往中具备较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能力。

四、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

8.中小学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学校是对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安排,保证活动质量。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阶段的教学、育人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要因地制宜组织好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形式的选择要符合各族学生的年龄特征,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生活中践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民族自豪感。

9.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灵活选择、使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注意发挥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方法和途径的综合作用,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绘画与手工、演讲、民族歌舞”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竞赛活动;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相关学科渗透,与学校艺术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师生参观互访,相互学习,积极开展各民族学生之间结对帮学等活动。

10.民族团结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从学生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中捕捉有教育意义的内容。要通过地域性民族特点的介绍,使学生知道家乡的民族特色、风俗文化,关心本地区民族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通过对各地区民族特点和发展现状的了解,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各民族人民的力量,不断增强不同民族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11.融合多种教育资源,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有效配置文本资源(如图书、报纸、杂志、照片、地图、图表等)和音像资源(如电影、电视节目、录像、VCD、磁带和各类教育软件)。聘请各民族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顾问或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五、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

12.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是关键。要致力培养一支爱党爱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民族知识和民族理论素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献身民族团结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13.应对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组织专门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都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训民族团结教育的骨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并把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

14.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制订本地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计划。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政教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为主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

15.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骨干队伍建设的长远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开展岗前培训、教学研究 、集体备课、集体教研、教学竞赛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教师考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各学科教师要提出民族团结教育的具体要求,使每个教师将民族团结教育自觉地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

六、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

16.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制订相应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确方向发展。

17.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都应有相关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或分管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各级教(科)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学校有关教师具体实施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工作,定期举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总结与表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18.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文本和音像教材等,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编写和制作,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后统一使用。未经审定的有关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资料、图书、音像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上述教材的使用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课程教材使用规划予以落实。同时,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教学网络资源库的建设和共享。

19.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及时总结和交流研究成果。学校在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校本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带课题培训与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20.要重视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制订科学的民族团结教育评价方案,加强对教学效果的考察考评工作,切实保障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21.民族团结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这也是一项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涉及知识面广的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注意从政治的高度掌握政策,既要积极稳妥做好把关、指导工作,又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妥善解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各地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以便为深入推进这项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宣传标语50条

1.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2.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3.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4.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

5.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少数民族也不能少

6.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伟大民族

7.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8.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9.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10.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

11.努力在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12.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各民族手挽着手、肩并着肩,共同努力奋斗

13.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

14.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力、平等履行义务

15.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

16.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17.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

18.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19.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

20.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

21.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2.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魂魄,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

23.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24.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25.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

26.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7.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28.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

29.把社区打造成为各族群众守望相助的大家庭

30.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31.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

32.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33.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

34.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35.让民族团结之花常开长盛

36.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家庭、一个人都不能少

37.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

38.依法管控边境秩序、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

39.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各民族大家的梦,也是我们各民族自己的梦

40.各民族同胞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41.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

42.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

43.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44.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代代相传

45.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46.民族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基石

47.我们伟大的祖国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开发的

48.中华民族的未来要靠五十六个民族共同来开创

49.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50.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方方面面都有民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