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5-2-/2020-0708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教育体育局、龙陵县自然资源局、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的《龙陵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陵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龙陵县自然资源局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陵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龙陵县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云教规〔2019〕7号),结合龙陵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实施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等建设的城镇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房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城镇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在编制龙陵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将幼儿园布点纳入规划。
第五条 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城镇小区按照9个班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座位数宜为20至35座。
第六条 对居住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或住宅不足1500套的城镇小区,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规划、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基本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龙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云教规〔2019〕7号)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为引领,并结合龙陵县规划发展情况,在龙陵县国土空间规划教育科研专篇中纳入幼儿园布点规划,对符合配建标准的区域做好用地预留。龙陵县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规划选址时,必须严格按照龙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做好幼儿园的选址布点。
第九条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审查符合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并征求县教育体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在招商引资中各职能部门对达到配建要求的开发地块需明确提出幼儿园配建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县教育体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县教育体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若符合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开发项目存在分期建设情况的,应在小区总体规划中对配套的幼儿园用地范围、建筑体量、办园规模等内容进行同步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小区建设同步立项、规划、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建,并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并移交县教育体育局。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办理移交,与县教育体育局办理幼儿园和幼儿园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协议书。县教育体育局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县教育体育局。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与教育体育局签订移交协议,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始登记,再过户给县教育体育局,土地权属范围为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方案的用地区域。配套幼儿园过户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建设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移交给县教育体育局。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该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体育、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由县教育体育局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县财政要将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相关部门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六条 配套的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教育局龙陵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龙陵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收费〔2015〕316号)的要求执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实行收费备案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云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建立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理运营成本为基础的收费机制,在成本测算时应相应核减政府投入部分,充分体现公益性。
第十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要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龙陵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情况纳入专项督导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