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5-2/20240603-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教育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办理程序进行。
第九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条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龙陵县教育体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