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aj/20250924-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规范龙陵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申报意识,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全面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登记要求
1.登记主体:在龙陵县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出租人”)及承租人均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报送出租房屋相关信息。
2.禁止条款: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三、出租人责任
1.信息登记与报备:出租人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实登记承租人员及同住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需在房屋出租或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报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备案,填写《龙陵县出租房屋租赁登记表》;备案后,由社区民警指导安装“出租房屋管理APP”(微信彩云佳园小程序),出租人需通过APP完成承租人信息的登记、注销;房屋续租或终止租赁的,应当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APP更新信息。
2.委托管理要求: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须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职责。
四、承租人责任
1.拟在出租房屋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需向辖区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用工证明)等材料。
2.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
五、禁止性规定
出租人应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以下活动:
1.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
2.参与或容留“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法律责任
1.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制止、未报告,或出租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于9月20日前向房屋所在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3.对拒不执行、不配合登记管理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属地与警务职责
1.出租房屋所在村(社区)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新增出租房屋,应第一时间告知出租人按规定到辖区派出所报备;社区网格员发现承租人变动的,需及时督促出租人通过“租房屋管理APP”更新信息。
2.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需按社区警务管理规定,加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录入一标三实系统,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龙陵县公安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