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aj-/2021-073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前,我县周边地区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变异毒株威胁持续增大,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辖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龙陵县公安局将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应严格遵守的疫情防控通告
(一)云南省政府发布的通告:《关于开展“云南抗疫情”扫码行动的通告》(云南省第9号通告)、《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云南省第12号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云南省第13号、第14号通告)、《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陆路水路输入的通告》(云南省第15号通告);
(二)保山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保山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的通告(第一号)》(2020年2月10日)、《入保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2020年2月25日)、《保山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2021年7月10日);
(三)龙陵县政府发布的通告:《龙陵县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告》(2020年2月11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恢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服务的通告》(2020年2月21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经边境通道输入的通告》(2020年4月6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的通告》(2020年9月13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加强境外疫情防控的通告》(2020年10月8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严禁招募境外人员非法入境从事劳务活动的通告》(2020年11月10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控婚丧事宜和大型聚餐聚会活动的通告》(2021年1月5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管控的通告》(2021年7月4日)、《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告》(2021年7月19日)及下一步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发布的相关通告等。
三、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一)卡点检查
1.拒绝接受防疫卡点检查,拒不配合执行体温检测、“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扫码亮码措施的。
2.驾车不配合检查并冲撞防疫卡点的。
3.徒步绕开防疫卡点逃避检查的。
4.拒不配合市联合防疫点以及乡镇、社区、村组、小区、楼院设立的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存在对抗、辱骂、殴打、寻衅滋事、煽动闹事以及强行冲卡等行为的。
(二)酒店隔离
5.在酒店隔离人员,隔离期间私自外出、逃跑、会客等脱离隔离治疗管控措施的。
(三)居家隔离
6.境外入龙人员、高中风险入龙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参加聚集性活动、出入公共场所的。
(四)入龙报告
7.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云南省14个疫情输入中高风险边境县(市)、“云南健康码”黄码入龙的个人,入龙时未提供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配合出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行程卡”绿码的。
8.凡近14天有瑞丽市等边境县市,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来(返)龙人员,未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未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到医疗机构就诊时,隐瞒流行病学史的。
(五)公共场所
9.宗教活动场所举办聚集性活动的。
10.龙陵辖区内各部门、各行各业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措施而举办大型会议、培训、体育赛事、文娱活动等人群聚集性活动,举办群众性庆祝庆典和大规模聚集性展销促销活动的。
11.龙陵辖区内KTV、慢摇吧、影剧院、网吧、酒吧、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室、体育馆、健身馆、游泳馆、洗浴、足疗、按摩养生馆、棋牌室、珠宝玉石交易场所和展销场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驾校、文化馆、图书馆等重点场所未暂停营业的。
12.龙陵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图书馆、景区景点、宾馆酒店、餐馆、机场、车站、药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等单位未严格落实测体温、戴口罩、扫(亮)云南健康码、疫情防控行程卡等防控措施,未安排专人做好监管的。
13.龙陵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机场、车站及医疗机构、药店、银行等各类公共场所未全程科学佩戴口罩,未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未主动出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行程卡”,不配合接受检查新冠疫苗接种记录的。
(六)其他
14.疫情期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听劝阻的。
15.房屋出租人未按要求在出租房屋3日内将承租人基本信息如实登记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
此外,单位、个人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的、利用疫情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等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人民群众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齐心协力、排除万难,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龙陵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