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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8-6-/2021-0513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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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行政检查事项执法依据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五、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七、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