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8-6-/2021-05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机密;法规禁止的;三安全一稳定的;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内部事务;过程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查询事项等。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须填写《龙陵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875-6121818),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