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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11533024MB1852088X/2024121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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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陵县财政局关于 调整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确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保民政发〔2006〕122号)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的7月应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并从本年度的7月份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当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标准不作调整”。现将我县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由龙陵县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06.83元调整为龙陵县202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00.67元(龙陵县统计局2024年7月出版的《龙陵县经济工作手册》——第一部分 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指标——一、综合经济指标——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要求,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等级的,由每人每月360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0.3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等级的,由每人每月288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60.27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由每人每月216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20.20元。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由每人每月180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0.17元。

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