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852088X/20231123-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保退役发〔2023〕32号)及《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91号)要求,现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中央规定的抚恤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20号)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每年8月1日在中央定期抚恤的标准上,给予“三属”每人每月40元定额生活补助,由省、市、县(市、区)分别按每人每月20元、10元、10元予以保障。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三、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2862.4元,其他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2502.4元;省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调整后省级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848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51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356元;根据《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保退役发〔2023〕32号)要求,市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75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1890元。
五、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020元。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
六、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安排补助资金2020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九、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夯实基础数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通知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龙陵县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览表
2.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