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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11533024MB1852088X/2023101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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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调整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确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保民政发〔2006〕122号)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的7月应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并从本年度的7月份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当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标准不作调整”。现将我县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由龙陵县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809.5元调整为龙陵县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06.83元(龙陵县统计局2023年7月出版的《龙陵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年鉴》——第一部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指标——一、综合经济指标——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等级的,由每人每月3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等级的,由每人每月272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83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由每人每月204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2元。

三、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19〕187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的,由每人每月170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元。

四、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