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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11533024MB1852088X/20230720-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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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20〕227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8号)、《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保退役发〔202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要求,着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优抚对象“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再次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建立规范、科学、便捷、高效的补助机制,有效解决优抚对象资金困难问题,使优抚对象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三、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

2.社会捐助;

3.县级财政预算,其中,按照不低于省指导比例及金额的原则,将超出确定的5类对象范围、以及超过省指导补助标准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管理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支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违规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范围和对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补助对象为具有龙陵县户籍且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

(一)残疾退役军人;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以下简称“两参”人员);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六)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有第三方或其他赔付责任并能获得赔偿的医疗费用(含交通事故),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性病(艾滋病除外)、自伤自残、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害及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保障方式

(一)参保缴费补助

按照属地原则补助对象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自付部分由退役军人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2.对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用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

(二)医疗费用补助

1.“一站式”即时结算: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结算后,依托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推送至结算平台。结算平台依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自动计算补助待遇,各统筹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对信息无误后,按经办流程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汇至该优抚对象的银行账户。

2.手工审批结算: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1)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6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2)“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5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4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其他优惠服务

优抚对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保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凭《残疾军人证》《革命烈士证明书》或《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待遇:

1. 优先挂号、取药、就诊、住院。

2. 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3. 免收住院患者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

4. 危重患者需要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转诊费减免50%。

5. 到县乡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B超、影像检查(包括CT、核磁共振、X线检查)减免10%。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患者本人在出院3个月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龙陵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残疾军人证》《退伍证》《革命烈士证明书》或《优待证》等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3.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医保结算单(含二次补偿)。

(二)审核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真填写《龙陵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和《优抚对象手工审批医疗救助汇总花名册》,并签署审核意见,造册登记后连同上述所需证明材料上报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申请补助对象必须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申请补助对象原则在规定时间(出院后3个月内)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用;

3.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已按照系统进行补助,不再受理手工审批申请。

(三)审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季度对乡镇报送的申请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补助办法核定补助金额,登记造册后提交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由乡镇通知其本人。

七、资金发放

对批准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补助对象花名册和审批补助金额,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用款需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资金需求及时拨款至县退役军人局,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资金。

八、部门职责

(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并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补助范围,按政策规定审定补助金额;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

(三)县财政局要科学安排、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四)县医疗保障局要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要设立优抚医疗服务窗口,公开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遵守医德医规,保证服务质量。

(六)各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请补助优抚对象的家庭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逐项审核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优抚对象住院相关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局审批,及时兑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九、法律责任

(一)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2.为优抚对象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

(二)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三)优抚对象无故拖欠医疗费或者虚报骗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实施过程中与上级相关政策冲突,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陵县财政局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