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852088X-/2022-101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保退役发〔2022〕29号)及《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退役发〔2022〕88号)要求,现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中央规定的抚恤标准执行。
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20号)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每年8月1日在中央定期抚恤的标准上,给予“三属”每人每月40元定额生活补助,由省、市、县(市、区)分别按每人每月20元、10元、10元予以保障。具体执行标准为:烈属每人每月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658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480元。
三、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785.2元,其他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755.2元;省级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省级财政安排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44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1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3元;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承担比例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19号)要求,市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具体执行标准为: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34.2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76.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63.2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50元。
五、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60元。
六、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6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160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4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九、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夯实基础数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