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852088X-30/2021-0909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确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保民政发〔2006〕122号)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的7月应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并从本年度的7月份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当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标准不作调整”。现将我县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我县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91.67元(龙陵县统计局2021年6月出版的《龙陵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年鉴》劳动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在岗职工人均工资)。
二、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等级的,每人每月3246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每月2597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1948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
(此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