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852088X-/2021-0425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规范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为方便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机构。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75-3030166;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滨河路1号;邮政编码:678300。
第二条 申请方式。向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务。
第三条 申请答复。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收取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依申请公开要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