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852088X-/2024-071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中心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各股室、中心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与退役军人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信息;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六)退役军人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本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一)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公开栏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