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40619-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类别 | 行政执法对象 | 执法类型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执法机构 | 执法区域 | 备注 |
1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 |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龙陵县辖区 | |
3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龙陵县辖区 | |
4 |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 | 对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 项目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 | 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项目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7 | 对项目是否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项目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8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项目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9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0 | 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检查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1 | 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检查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2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3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4 | 对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初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国家级和省级防空重点城市对初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应当纳入教学计划。教育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单位的国防教育计划,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5 | 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检查 |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云南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到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到 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