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40619-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类别 | 行政执法对象 | 执法类型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执法区域 | 备注 |
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能源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 | 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7 |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8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9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0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1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超标粮食以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2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以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4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以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5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6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7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8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19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0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1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2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3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4 | 对粮食经营者陈粮出库未按照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5 |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6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7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8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29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国家储备”和“中央储备”字样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0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1 | 对粮食经营者不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不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不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2 | 对粮食经营者不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3 | 对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不完好,不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不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4 | 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5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的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6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7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8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39 | 对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没有进行单收、单储,不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0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对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不及时整理达标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1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将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进行混存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2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3 | 对粮食经营者不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不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没有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时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4 |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没有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不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超过3个月有效期的,没有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5 |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6 |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不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没有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7 | 对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没有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8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没有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不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政策性粮食收购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二)承储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达十吨以上;(三)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四)承储企业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五)承储企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六)承储企业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七)承储企业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八)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49 |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不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得少于5年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0 | 对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立即停止销售,不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召回已售粮食,不记录备查的处罚 | 粮食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1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2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3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不补建的,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5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6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7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59 | 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 | 人民防空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并处应缴易地建设费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0 | 对应当招标未招标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应当招标未招标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1 | 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2 | 对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三)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3 | 对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4 | 对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五)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5 | 对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6 | 对擅自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七)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7 | 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招标投标 | 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八)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8 |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项目管理 | 企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 |
69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项目管理 | 公民、企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龙陵县辖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