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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9-4/2024061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4-06-1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备注

1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的行政处罚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存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