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3-0712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批复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2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批复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3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项目审批前公示或向上级项目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删除) | |
4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审批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