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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9-4-/2023-0712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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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3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监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1.《价格监测规定》第二条规定: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2.《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拟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操作办法、实施细则;

3.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流程执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

5.负责建设和管理工程招投标评委库,审核评标专家资格,对评委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6.负责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准入,负责对投标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构成不良行为、疑似不良行为有关材料的审核把关;

7.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


1.受理阶段责任:按云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内容,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批复阶段责任: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公布阶段责任: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定价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5.送达阶段责任:定价部门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并组织实施收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定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2.未按程序进行制定价格的;

3.越权制定价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三条: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的说明。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向龙陵县发改局申请制定或调整;对申请未果的,可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相关政策的执行;经过复议程序后,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者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码标价方式的监制


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1.受理阶段: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阶段: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印制意见,并听取印制单位反馈意见;

3.监制阶段: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具体监制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制项目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监制程序的;

3.在监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监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总水平调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1.制定阶段责任:根据上级的要求或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调控措施,提出调控目标,制定出具体价格方案报政府审定;

2.实施阶段责任:控价措施确定后,告知应履行控价义务的责任方,在实施价格调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的权利;

3.事中阶段责任:控价期间,若给责任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如实测算,提出补助方案报政府审定;

4.事后阶段责任:控价任务完成或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及时告知责任方,需履行的责任义务即行停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时限进行价格调控的;

2.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不及时告知责任方的;

3.价格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30

1.受理阶段: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2.审查阶段: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3.送达阶段责任: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删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3.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

5.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6.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三条: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的说明。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8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报)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第一款: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上报核准阶段责任:对同意上报核准的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上报文件;不予上报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上级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后,不及时转发或不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取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核准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核准受理条件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上报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8日内向保山市政府或云南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45

1.受理范围: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

2.审核:审核投诉人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发改部门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范围,投诉事项是否在投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3.调查和处理:投诉受理后,在30日内进行取证、调查,并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3.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受理决定的;

4.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是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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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85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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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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