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3-0712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价格认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委托人在办理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和有争议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需要鉴证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 5 | 1.委托阶段:委托人委托; 2.受理阶段: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3.价格认定阶段:制定价认定证工作方案;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对勘验资料和调查资料进行认定、整理、分析;确定认定方法,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技术报告对认定结论进行初步审议和最终审定; 4.送达阶段:出具认定结论书; 5.归档阶段:结论书和相关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取得价格认定资质证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认定,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越权进行价格认定的; 2.价格认定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或者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 3.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价格认定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认定结论失实的; 5.价格认定人员茌价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 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认定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价认定证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提出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