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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9-4-/2023-0712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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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办理

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五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具体负责稽察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五条第一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第十五条第二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二)收回资金;(三)暂停项目建设;(四)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五)暂停审批同类新项目;(六)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3.移送阶段责任: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事后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稽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及时整理、归档,保证稽察档案完整、555真实、系统、安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2.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接受被稽察单位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4.违反稽察工作程序的;

5.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报告的;

6.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