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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9-4-/2023-071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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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13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能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能评估报告表委托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取消)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涉及审批领域

办理

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审查机关负责。《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三) 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农、林、牧、渔、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实施管理、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行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复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复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作出是否批复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以批复申请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批发业

7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取消)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5- 6121247),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龙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电话:0875- 6127093),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电话:0875- 612680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

3.信函投诉:县纪委派驻县发改局纪检组,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北片区12栋1-2单元;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龙陵县发改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5.邮箱:llxfgjbgs@126.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 或保山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