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4-051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办事)公开透明运行,加强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公开是指各股室(中心)办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含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的原则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他信息都应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发改部门诚实守信的形象。
具体政务公开的内容:
1.职权和权限公开。公开局机构设置和职责;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局办公室电话和电子邮箱;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限、服务职能范围。
2.保密规定允许的我单位负责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
策与总体规划等信息公开。
3.行政审批(特殊情况除外)、行政许可事项(核准等)和备案等事项办理的依据、程序、申报要求、时限、结果等公开。
4.行业办事指南。包括相关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流程、材料以及办事地点、部门、联系方式、便民查询、公告、表格下载等。主要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重大项目、规划计划、体制改革、政策法规、公示公告、工作动态等。
5.各类通知公告。
6.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我单位应当将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制发文件、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及组织听证会发布公告、通告等形式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八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