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4-05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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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相关处罚。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罚,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