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19-012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1-28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县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第三条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等信息。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第四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发改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口径一致、分级负责。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具体的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发布的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类别、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损失情况、相关措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下一步工作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突发事件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进行发布。
第九条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制。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