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力做好平达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避免武汉返乡人员可能带来的传染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平达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武汉返乡人员随便外出。同时,武汉返乡人员还应做好自我身体状况观察,联系村委会,定期接受医务人员的随访,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临床表现,及时向平达乡中心卫生院报告,在其指导下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
举报电话:平达乡人民政府0875-6860002
平达乡中心卫生院0875-3127995
附:对恶意逃离及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病毒传播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平达乡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
附
对恶意逃离及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病毒传播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恶意逃离,造成病毒传播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有法可依。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