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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2-8/20231024-0004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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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实施规范(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00012036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000120369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首次或重新申请(00012036900301)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6900302)

3.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注销(00012036900303)

4.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补发(00012036900304)

5.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换发(00012036900305)

6.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延续(00012036900306)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 第38项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第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第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第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船舶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4.许可证件名称: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海洋渔船)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渔船)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优化审批系统,不定期汇总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纳入渔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核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持证情况、渔船与证书是否相符情况等;

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渔船管理工作调研期间,了解审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研究并优化有关政策制度,及时修订法律法规;

六、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更新业务操作规范。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首次或重新申请:

(一)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七)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八)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九)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变更:

(一)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四)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渔业船舶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 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注销:

(一)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五)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补发:

(一)申请表;

(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延续:

(一)申请表;

(二)即将到期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证书污损换发:

(一)申请表

(二)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渔业船舶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十六条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海洋渔船)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渔船)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最长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原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租赁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