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1024-0003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64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00012036400502)
2.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补发(内陆渔船)(00012036400507)
3.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00012036400508)
4.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00012036400509)
5.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内陆渔船)(00012036400510)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办理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优化审批系统,不定期汇总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纳入渔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核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渔船与证书是否相符情况、是否按核定内容进行捕捞生产情况等;
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渔船管理工作调研期间,了解审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研究并优化有关政策制度,及时修订法律法规;
六、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更新业务操作规范。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
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最长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老旧渔业船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或船籍港变更;作业场所、作业方式、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外情形导致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证书核定的作业范围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D类渔区:公海。
内陆水域捕捞作业场所按具体水域核定,跨行政区域的按该水域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范围进行核定。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及其范围。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内规定并授权。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捞日志等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