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1024-0003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00012036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000120360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00012036000401)
2.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6000402)
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20360004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一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管, 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者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套牌生产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超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行为;检查水产苗种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2.强化监督检查,检查水产苗种经营企业是否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
水质检测报告;
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的证明材料;
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的照片;
水产技术员资质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考核、做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发〔2023〕24号)精神,原种场以外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保留县级行使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