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1024-0003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00012034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00012034800001)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00012034800002)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00012034800003)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00012034800004)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号牌申领(00012034800005)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00012034800006)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6.监管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均符合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加强对材料合规性审查,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查验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等信息。登记发动机号、机架号等唯一性标识。申请人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的,撤销登记并收回相关证件和号牌;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每年进行1次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注册登记
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四)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五)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变更登记
(一)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转移登记
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登记证书。
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
(一)申请表〔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请注销抵押的
(一)申请表(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注销登记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其他注销原因证明材料。
临时号牌申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
(一)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补领、换领理由相关证明。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
(一)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四)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五)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行驶证、登记证书。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九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查验、审查、办理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二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驶证。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行驶证、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九条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机监理信息系统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补发、换发号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依法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等
2.审批结果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更换发动机的;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否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