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1024-0002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动物诊疗许可【00012034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41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4100201)
2.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县级权限)(000120341002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五条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六条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七条
(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八条
(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九条
(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一条
(1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四条
(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四十一条
(1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5)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7)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8)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9)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医院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七条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优化完善动物诊疗许可条件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动物诊疗机构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及时掌握现有动物诊疗机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等变化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明确整改限期;二是要加强执法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是否超出核定的执业范围以及病历处方管理、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等是否规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现场勘验、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承诺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