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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2-8/20231024-00025 发布机构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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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施规范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000120339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3900001)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县级权限)(000120339000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2)动物饲养场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3)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5)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1)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八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九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下放至县级审批。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四类场所监督管理,及时对场所防疫条件、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场所开办者认真履行防疫主体责任、承担防疫义务,落实防疫措施,按要求报告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四类场所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包括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报告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信息。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提交选址需求、综合评估确认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验、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十三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