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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2-8/20231024-0002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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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实施规范(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00012033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38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38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五条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六条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七条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9)《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临床检查健康;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

(5)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五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出证管理,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2.加强运输监管,要求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应经指定通过入省境或过省境,由指定通道查验运输车辆证物相符情况。3.加强落地监管,实行水生动物调运落地报告制度,严厉打击违规调运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动物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检疫申报单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

现场勘验,检疫

作出许可/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九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三条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五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1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 44号)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动物不得超过5天,动物产品不得超过7天。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