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31024-00009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0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00012032000101)
2.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20001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五条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
(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7.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县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在部分区域下放行使层级。4.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强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品种特性介绍;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实地考查。
(3)审核。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 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受理(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初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实地考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