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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2-8/20231024-00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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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施规范(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1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1901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00012031901001)

2.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00012031901002)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4.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种子企业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

2.强化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强化种子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

审查。

实地考查。

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实地考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七条……有效区域。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